3、对每次接报警都有记录,没有报警无响应、漏报警现象。及时将确认的报警信息上传到公安处报警平台,无误报或漏报、不报行为。
4、建立巡检制度,定期对报警系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产品生产、经销行为规范
1、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
2、生产经营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特别要严格执行各项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应具备产品使用说明书,操作复杂的,应组织技术人员对甲方实行产品操作技术培训,且具备权威质检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合格的产品质检报告。列入国家“3C”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通过相关认证合格。(绝对指标)
3、有良好的售后服务,对产品实行三包,认真履行产品销售合同和售后服务的承诺。
4、外协、外购品符合国际、国家或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或符合双方技术、质量协议要求,企业有验收、检验制度和相应管理方法、手段。
5、生产企业不得实施下列商业欺诈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6、经销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下述行为也属于商业欺诈行为:
(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2)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5)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6)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7)其他商业欺诈行为。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告知承诺
建立企业信用行为规范告知承诺机制:
告知:行业协会通过发文等方式,在学习贯彻国家关于信用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告知企业诚信经营应当遵守的具体要求,使企业能够认知“诚信经营”应遵守的规则。
承诺:企业在行业协会进行告知后,自愿面向社会公众承诺,就确保诚信经营应当遵守的规定与不应当发生的行为做出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承诺名单和承诺企业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
依据《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和《北京安全防范行业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由社会专业征信机构承担评价业务。
第十七条 守信受益
对于严格遵守本规范的安防企业,行业协会根据信用评价结果,认定为“诚信”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向政府、用户、社会公众推荐,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信用形象。无论行政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以及行业自律检查,发现安防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现象的,行业协会有权按规定程序直接取消该企业的“诚信”资格。
对于不遵守本规范的企业,行业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及其他形式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2007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