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防范行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综合竞争能力,从而保护消费者及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贯彻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在行业开展诚信建设的有关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制订本规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和《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制订本规范从行业的实际出发,坚持科学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大力营造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服务和促进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树立信用品牌,提升全行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从事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安全防范产品生产、经销和联网报警、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安防企业。
第二章 通用规范
第五条 企业应有信用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
1、有符合安全防范行业特点的、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一名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日常信用管理工作;
2、对企业员工进行诚信的宣贯教育,全体员工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能充分发挥信用风险管理机制的作用,有效监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较好地规避信用风险;
3、重视企业信誉,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不与明知资信不良的企业合作(绝对指标);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良好,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中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能够依法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合同,在经营中除即时结清的以外,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和合法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签订书面合同,自拟合同文本必须遵守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
2、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对重要项目合同的签订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有规范完整的合同台帐、档案,并能有效地对合同业务实施全程监控,准确统计并提供合同数据资料;
3、依法办理合同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七条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1、严格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工作失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记录;
3、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4、有应收账款与商帐追收制度。当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损失时,应在法定时效内,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5、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裁)决和裁定。
第八条 企业重视产品、服务质量,质量信用良好
1、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遵守企业标准;
2、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
3、有规范、实用的质量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能够达到质量标准;
4、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措施,对产品维修服务及时、到位,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
第九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1、严格遵守国家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无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行贿、受贿、回扣、围标、竞相压价、超低价抢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无省、部级主管部门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绝对指标);
2、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没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无违反《物价法》哄抬物价的行为;无违反《统计法》虚报瞒报、记假帐的行为,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绝对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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