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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2008年用人单位版)
http://www.bspia.com/ 北京安防协会 2008-04-07 16:42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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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防协会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注:如果用人单位想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则可以将员工放在一个岗位职责要求较高的工作上,员工如不能胜任工作,则可以将员工调至另一相近的岗位,如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依据规定,必须是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变化发生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员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员工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员工并与被裁减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界定。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工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员工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员工: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七款第一项规定裁减员工,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八)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足额及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能够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第七款的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注:此规定非常重要,如果企业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险作业的员工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一旦仓促解除,涉及仲裁或诉讼时,解除行为将被视为违法而无效。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只要劳动者被确认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达到伤残等级,用人单位除按照本合同第五条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外,均不得解除本合同。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担任专职的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

2)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

3)服兵役的;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如果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则视为存在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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