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熟悉本行业业务,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列席理事会;
(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4)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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